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96號原 告 王月娥訴訟代理人 陳育佐
宋銘樹律師被 告 陳宗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