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廖凱馨
廖辰媛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被 告 廖素芳
廖啟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為:被告廖素芳、廖啟揚(下合稱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一「請求返還持分」欄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持分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廖凱馨、廖辰媛(下合稱原告)。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各應移轉新北市○○區○○段000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1、2樓房屋(兩造權利範圍為全部)及坐落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兩造權利範圍為1/2,下合稱系爭房地,各稱系爭1樓、2樓房地)如附表請求返還持分欄所示持分共移轉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原告請求移轉持分之交易價額計算,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1樓、2樓房地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各為新臺幣(下同)302,008元/㎡、147,008元/㎡,又系爭1樓、2樓房地面積各為62.25㎡,有系爭房地謄本可稽,依附表所示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地持分共1/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068,998元(計算式:302,008元/㎡×62.25㎡×1/2+147,008元/㎡×62.25㎡×1/2=14,068,9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3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奇翰附表編號 姓名 應有持分 目前登記持分 請求返還持分 1 被告廖素芳 建物1/4 土地1/8 建物2/3 土地2/6 原告廖凱馨: 建物1/4 土地1/8 原告廖辰媛: 建物2/12 土地1/12 2 被告廖啟揚 建物1/4 土地1/8 建物1/3 土地1/6 原告廖辰媛: 建物1/12 土地1/24 3 原告廖凱馨 建物1/4 土地1/8 0 4 原告廖辰媛 建物1/4 土地1/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