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3號原 告 胡家瑋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被 告 陳柔竹(即巷村設計工作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0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