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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1號聲 請 人 郭靜容代 理 人 羅亦成律師

楊郁慈律師相 對 人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相 對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裁判日期: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