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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陳秋錦

黃郁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正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卓志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4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裁判日期:2025-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