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陳秋錦
黃郁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正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卓志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4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