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19號原 告 陳月芳
陳瑞坤陳月貞被 告 陳思縈被 告 陳旻谷被 告 陳伊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聖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萬元(計算式:20萬元+144萬元+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