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28號原 告 鄭茂盛訴訟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
劉逸柏律師被 告 鄭志偉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被 告 鄭琪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各6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並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本息,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按月給付原告30,000元。就原告請求移轉系爭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89,000元【計算式:81,000元×307㎡×(1/6+1/6)=8,289,000元】(見調字卷第57頁)。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80,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80,00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自114年7月1日起按月給付原告30,000元,核屬起訴後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8,469,000元【計算式:8,289,000+180,000=8,469,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5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