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38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代 理 人 陳幸慧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九鑫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