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41號聲 請 人 莊子家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限期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