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48號聲 請 人 鼎鑫國際創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昆遠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國81年10月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示可資參照。經查,以聲請人陳報之相對人113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其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646,129元,有相對人資產負債表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