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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50號聲 請 人 享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銘鴻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相對人亞諾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