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5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鑫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