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58號聲 請 人 張一凡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板橋原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仍不預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