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60號聲 請 人 邵群翔
邵紹華邵桶華相 對 人 邵麗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