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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54號原 告 林宏樹

葛基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被 告 黃金頭

林武燦黃燭金楊展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黃金頭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各稱系爭850地號、831地號土地,合則稱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A所示(面積20㎡)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之建物拆除,並占有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被告林武燦應將坐落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B所示(面積20㎡)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之建物拆除,並將占有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被告黃燭金應自上址建物遷出。被告林武燦應將坐落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C所示(面積20㎡)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0號之建物拆除,並將占有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被告楊展樺應自上址建物遷出。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的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核算。查被告占有系爭土地之面積,據原告具狀陳報表示初估為60㎡,有原告民事(追加)起訴狀在卷可佐,而系爭土地2筆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16萬7,000元/㎡,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見重調字第84號卷第19、3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002萬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6萬7,000元/㎡×60㎡=1,00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