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60號原 告 興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志明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展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8,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9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