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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88號原 告 謝昇延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被 告 元氣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萬6,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