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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號原 告 李豐裕被 告 林榮輝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林榮輝應給付債權人(被代位人)林榮濱之遺產管理人金學坪律師新臺幣(下同)2,627,500元,並自民國108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87,315元(即請求本金2,627,500元,加計自108年3月2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2月30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759,8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裁判日期:202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