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41號原 告 劉金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壹萬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41號原 告 劉金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壹萬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