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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72號原 告 鄉林淳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年城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複 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被 告 謝惠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萬7,2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