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84號原 告 飛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桂上列原告與被告青青禾悅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6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並補正被告「青青禾悅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