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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07號原 告 王健之被 告 葉李春梅

黃青林田冲琦曾淑貞曾信雄曾瑜美曾文龍翁碧霞

邱新村黃靜君(即黃美惠之繼承人)

黃道明(即黃美惠之繼承人)

潘清榮潘愛珠潘思安潘素娥

朱金蓮黃碧靜

黃詠喬

黃詠琪

潘盧吉潘俊吉

潘聖惠吳金明王思銘藍翠珠王齊悅

王澤理陳桂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系爭土地最新交易價額,查依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相似土地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新臺幣(下同)7萬3628元,系爭土地價值為389萬7424元【計算式:7萬3628元/平方公尺×51.44平方公尺≒389萬74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參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189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萬621元【計算式:389萬7424元×1/189≒2萬6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