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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25號原 告 睿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能哲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朱星翰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法定代理人 李忠台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