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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4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41號原 告 壬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民訴訟代理人 鄒易池律師被 告 泰熙爾札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宥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9,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