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49號原 告 牧納匠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林政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律師被 告 劉錦鐘即劉錦鐘建築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6萬1,574元(計算式:5,468,994+2,492,580=7,961,574),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4,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