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53號原 告 楊華宗被 告 鄭喜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