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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53號原 告 楊華宗被 告 鄭喜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等
裁判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