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54號原 告 蘇世明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士榮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7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