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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6號原 告 楊文魁訴訟代理人 楊冀華被 告 林展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主委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如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核原告起訴聲明確認被告當選無效,並非對親屬關係、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涉訟,復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裁判日期:202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