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73號原 告 林昱廷

林柏洲林雅琪被 告 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運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於114年4月15日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53,603元(計算式:76,980,000元+14,339,106元+29,934,497元=121,253,603元),則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4,2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