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14號聲 請 人 謝淑莉相 對 人 陳思岑
楊建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