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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39號聲 請 人 李國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慧琪間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