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4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相 對 人 新三好工程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