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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5號原 告 葉書佑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被 告 陳政興

宋苡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9,5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
裁判日期:202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