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2號聲 請 人 莊財貴相 對 人 佛教靈宗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
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