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56號原 告 瑋崇保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慧娟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被 告 啟迪環境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6,8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7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