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66號聲 請 人 崔瑀恩代 理 人 黃于珊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崔榮棠、劉思妤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