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97號原 告 合康 NEW 雪梨社區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林聖閔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秋萍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暨其上新北市○○區○○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道00○0號、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院依職權查詢鄰近系爭房地之不動產交易價額(含坐落基地持分)平均單價為新臺幣(下同)10萬5,933元/㎡【計算式:(7萬1,700元/㎡+15萬8,200元/㎡+8萬7,900元/㎡)÷3=10萬5,9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房屋之總面積(含雨遮8.5㎡)為83.27㎡,有系爭房地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附卷可憑,據此計算,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882萬1,041元【計算式:房地平均交易單價10萬5,933元/㎡×系爭房屋總面積83.27㎡=882萬1,0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2萬1,0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4,8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