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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01號原 告 逢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逢被 告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扣款項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9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2,0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3,8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3,347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案由:返還溢扣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