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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28號原 告 高宏文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被 告 全至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宗璘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