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43號聲 請 人 林明界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4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因財產關係而為聲請,其聲請標的之價額為12,206,238元(計算式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06,238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逸軒附表:聲請標的之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信託契約書所載之契約標的距離半徑1公里內之相近建物型態、路段、屋齡,於起訴前近2年之房地實價登錄交易記錄為1筆,取其單價為每平方公尺約157,378元,該房屋為77.56平方公尺,本院依此估算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為12,206,238元(計算式:157,378元/平方公尺×77.56平方公尺=12,206,2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