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61號原 告 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牧富訴訟代理人 張銘珠律師被 告 鍵元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勝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0萬6,1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萬3,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