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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66號原 告 陳雄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女士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1萬1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4804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女士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部分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