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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77號原 告 葉添登

葉張幸子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被 告 葉淑華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1,91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另信託法第6條第1項乃民法第244條之特別規定,前開有關民法第244條之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方式,於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揆其性質均屬相同,亦宜等同處理之。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㈠原告訴之聲明為:【先位聲明】㈠被告應將附表1所示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添登。㈡被告葉淑華與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銀行)間就如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於112年12月21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㈢被告華泰銀行應將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不動產,於112年12月21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葉淑華所有。㈣被告葉淑華與被告華泰銀行間就如附表2編號7、8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5月16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於113年5月23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㈤被告華泰銀行應將附表2編號7、8所示不動產,於113年5月23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葉淑華所有。【備位聲明】㈠被告應將附表1及附表1-1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添登。㈡被告應將附表2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張幸子。㈢被告葉淑華與被告華泰銀行間就如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之不動產於112年12月14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於112年12月21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㈣被告華泰銀行應將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不動產,於112年12月21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葉淑華所有。㈤被告葉淑華與被告華泰銀行間就如附表2編號7、8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5月16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於113年5月23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㈥被告華泰銀行應將附表2編號7、8所示不動產,於113年5月23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葉淑華所有。

㈡原告先位聲明部分:

⒈聲明㈠係撤銷贈與後,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附表1

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添登,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附表1所示土地之市價核定之,故應為新臺幣(下同)27,915,310元(計算式:860,791元+598,286元+598,800元+598,286元+598,286元+597,771元+5,832,029元+6,376,533元+3,910,197元+12,394元+3,333,892元+235,479元+12,394元+619,683元+768,406元+1,648,356元+1,313,727元=27,915,310元)。

⒉聲明㈡㈢係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

規定,先將被告葉淑華、華泰銀行間就附表1編號8至17土地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撤銷,並回復原狀予被告葉淑華後,再向被告依聲明㈠請求返還予原告葉添登。其中,就撤銷信託行為部分,原告陳報原告葉添登對被告葉淑華之債權額為2,245,735元,而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土地之價額為18,231,061元(計算式:6,376,533元+3,910,197元+12,394元+3,333,892元+235,479元+12,394元+619,683元+768,406元+1,648,356元+1,313,727元=18,231,061元),應以價額較低之2,245,735元為準,而回復原狀部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另主張聲明㈠將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土地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添登,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亦屬一致,故應以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即聲明㈠其中就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土地,原告所主張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定之,故亦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⒊聲明㈣㈤,原告陳報原告葉張幸子對被告葉淑華之債權額為4,1

30,018元,而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附表2編號7、8所示土地之價額為637,627元(計算式:312,331元+325,296元=637,627元),應以價額較低之637,627元為準,又原告主張撤銷信託行為後回復原狀,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故此部分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⒋綜上,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8,552,937元(計算式:27,915,310元+637,627元=28,552,937元)。

㈢原告備位聲明部分:

⒈聲明㈠係依借名登記法律關係,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

及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於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將附表1、1-1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添登,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附表1、附表1-1所示土地之市價核定之,故應為34,115,310元(計算式:27,915,310元+6,200,000元=34,115,310元)。

⒉聲明㈡係依借名登記法律關係,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

及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於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將附表2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張幸子,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附表2所示土地之市價核定之,故應為19,446,384元(計算式:4,604,184元+1,146,875元+11,577,186元+988,398元+246,057元+246,057元+312,331元+325,296元=19,446,384元)。

⒊聲明㈢㈣係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

規定,先將被告葉淑華、華泰銀行間就附表1編號8至17土地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撤銷,並回復原狀予被告葉淑華所有後,再向被告依聲明㈠請求返還予原告葉添登。其中,就撤銷信託行為部分,原告陳報原告葉添登對被告葉淑華之債權額為2,245,735元,而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土地之價額為18,231,061元,應以價額較低之2,245,735元為準,而回復原狀部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另主張聲明㈠將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土地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添登,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亦屬一致,故應以其中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即聲明㈠其中就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土地,原告所主張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定之,故亦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⒋聲明㈤㈥係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

規定,先將被告葉淑華、華泰銀行間就附表2編號7、8土地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撤銷,並回復原狀予被告葉淑華後,再向被告依聲明㈡請求返還予原告葉張幸子。其中,就撤銷信託行為部分,原告陳報原告葉張幸子對被告葉淑華之債權額為4,130,018元,而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附表2編號7、8所示土地之價額為637,627元,應以價額較低之637,627元為準,而回復原狀部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另主張聲明㈡將附表2編號7、8所示土地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張幸子,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亦屬一致,故應以其中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即聲明㈡其中就附表2編號7、8所示土地,原告所主張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定之,故亦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⒌綜上,原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3,561,694元(計算式:34,115,310元+19,446,384元=53,561,694元)。

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先、備位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即53,56

1,694元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561,6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附表1:(原告葉添登贈與予被告葉淑華之不動產明細)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14年1月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864㎡) 1/7 6,974元/㎡ 860,791元 (計算式:864×1/7×6,974=860,79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600㎡) 1/7 6,980元/㎡ 598,286元 (計算式:600×1/7×6,980=598,286) 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600㎡) 1/7 6,986元/㎡ 598,800元 (計算式:600×1/7×6,986=598,800) 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600㎡) 1/7 6,980元/㎡ 598,286元 (計算式:600×1/7×6,980=598,286) 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600㎡) 1/7 6,980元/㎡ 598,286元 (計算式:600×1/7×6,980=598,286) 6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600㎡) 1/7 6,974元/㎡ 597,771元 (計算式:600×1/7×6,974=597,771) 7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8,686㎡) 1/7 4,700元/㎡ 5,832,029元 (計算式:8,686×1/7×4,700=5,832,029) 8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1,029㎡)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6,376,533元 (計算式:1,029×8/126×97,600=6,376,533) 9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631㎡)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3,910,197元 (計算式:631×8/126×97,600=3,910,197) 10 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 (面積2㎡)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12,394元 (計算式:2×8/126×97,600=12,394) 11 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 (面積538㎡)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3,333,892元 (計算式:538×8/126×97,600=3,333,892) 12 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 (面積38㎡)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235,479元 (計算式:38×8/126×97,600=235,479) 13 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 (面積2㎡)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12,394元 (計算式:2×8/126×97,600=12,394) 14 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 (面積100㎡)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619,683元 (計算式:100×8/126×97,600=619,683) 15 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 (面積124㎡)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768,406元 (計算式:124×8/126×97,600=768,406) 16 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 (面積266㎡)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1,648,356元 (計算式:266×8/126×97,600=1,648,356) 17 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 (面積212㎡)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1,313,727元 (計算式:212×8/126×97,600=1,313,727) 總計: 27,915,310元附表1-1:(原告葉添登借名登記予被告之土地)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14年1月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 (面積2,000㎡) 全部 3,100元/㎡ 6,200,000元 (計算式:2,000×1/1×3,100=6,200,000) 總計: 6,200,000元附表2:(原告葉張幸子贈與予被告葉淑華之不動產明細)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14年1月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面積1,104㎡) 38815/900000 96,700元/㎡ 4,604,184元 (計算式:1,104×38815/900000×96,700=4,604,184) 2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面積275㎡) 38815/900000 96,700元/㎡ 1,146,875元 (計算式:275×38815/900000×96,700=1,146,875) 3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面積2,776㎡) 38815/900000 96,700元/㎡ 11,577,186元 (計算式:2,776×38815/900000×96,700=11,577,186) 4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面積237㎡) 38815/900000 96,700元/㎡ 988,398元 (計算式:237×38815/900000×96,700=988,398) 5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59㎡) 38815/900000 96,700元/㎡ 246,057元 (計算式:59×38815/900000×96,700=246,057) 6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8㎡) 38815/900000 96,700元/㎡ 246,057元 (計算式:8×38815/900000×96,700=33,364) 7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面積71㎡) 38815/900000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102,000元/㎡ 312,331元 (計算式:71×38815/900000×102,000=312,331) 8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78㎡) 38815/900000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6,700元/㎡ 325,296元 (計算式:78×38815/900000×96,700=325,296) 總計: 19,446,384元

裁判日期: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