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87號原 告 立信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楨彬被 告 鍾佳霖
筌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承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仲介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萬元(計算式:820,000元+1,230,000元=2,0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