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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11號原 告 王祥安

陳玉玲陳文福喬光廷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子涵律師被 告 吳蔡素華

楊詠鱗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