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37號原 告 張純泰

張士程陳書賢葉文龍陳俊玄陳建興陳文隆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吳榮庭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被 告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82萬5,178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0萬8,90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附表1所示土地(權利範圍均為90分

之60)為原告與附表2所示其餘繼承人公同共有為由,聲明:⒈確認如附表1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為原告及其餘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其權利範圍如附表2所示。⒉被告應將附表1編號1至8、10、11所示之土地,依附表3所載方式辦理土地分割登記。⒊被告應將附表1編號1至7所示之土地,於民國81年5月12日以第一次登記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及88年12月2日以接管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均予以塗銷。⒋被告應將附表1編號8、9所示之土地,於81年5月12日以第一次登記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及88年8月6日以接管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均予以塗銷。⒌被告應將附表1編號10、11所示之土地,於81年5月12日以第一次登記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及100年2月25日以接管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均予以塗銷等語,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㈡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附表1所示土地為原告及其餘繼承人

公同共有,衡情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面積、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及應有部分核定如附表4所示為6,782萬5,178元;聲明第2項請求辦理分割登記、第3至5項請求將以「接管」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登記塗銷等,所表彰之經濟目的核屬同一,故不併徵裁判費,僅以請求確認附表1所示土地為原告及其餘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課徵裁判費即可。

㈢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82萬5,178元,依最高法

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定,裁判費之徵收,以起訴時即113年12月27日之法律規定為裁判費計算依據,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萬8,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附表1:

編號 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登記原因 登記所有權人 管理者 登記日期 請求塗銷權權範圍 1 新北市○○區○○段○○○○○地號261-3⑴ 55.31 接管 中華民國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88年12月2日 90分之60 2 新北市○○區○○段○○○○○地號261-3⑵ 101.97 接管 中華民國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88年12月2日 90分之60 3 新北市○○區○○段○○○○○地號261-6⑵ 13.88 接管 中華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88年12月2日 90分之60 4 新北市○○區○○段○○○○○地號261-7⑴ 114.34 接管 中華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88年12月2日 90分之60 5 新北市○○區○○段○○○○○地號261-7⑵ 105.33 接管 中華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88年12月2日 90分之60 6 新北市○○區○○段○○○○○地號261-7⑶ 176 接管 中華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88年12月2日 90分之60 7 新北市○○區○○段○○○○○地號261-7⑷ 182.4 接管 中華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88年12月2日 90分之60 8 新北市○○區○○段○○○○○地號263-1⑴ 6 接管 中華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88年8月6日 90分之60 9 新北市永和區保生263-3 50.28 接管 中華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88年8月6日 90分之60 10 新北市○○區○○段○○○○○地號263-5⑴ 176.66 接管 中華民國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100年2月25日 90分之60 11 新北市○○區○○段○○○○○地號263-5⑵ 67.78 接管 中華民國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100年2月25日 90分之60附表2:共有人 權利範圍 張純泰及被繼承人陳滾源之其餘繼承人公同共有 90分之10 林士程及被繼承人陳盆科、周氏治之其餘繼承人公同共有 90分之20 陳書賢及被繼承人陳川林之其餘繼承人公同共有 90分之6 葉文龍及被繼承人陳垗洋之其餘繼承人公同共有 90分之6 陳俊玄及被繼承人陳何之其餘繼承人公同共有 90分之6 陳建興及被繼承人陳佐鑑之其餘繼承公同共有 90分之6 陳文隆及被繼承人陳斗、陳維賓之其餘繼承人公同共有 90分之6附表3:土地 辦理土地分割登記方式 附表1編號1、2 自新北市永和區保生段261-3土地辦理土地分割登記 附表1編號3 自新北市永和區保生段261-6土地辦理土地分割登記 附表1編號4、5、6、7 自新北市永和區保生段261-7土地辦理土地分割登記 附表1編號8 自新北市永和區保生段263-1土地辦理土地分割登記 附表1編號10、11 自新北市永和區保生段263-5土地辦理土地分割登記附表4:

編號 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請求之公告土地現值 1 新北市○○區○○段○○○○○地號261-3⑴ 55.31 207,000 7,632,780 2 新北市○○區○○段○○○○○地號261-3⑵ 101.97 207,000 14,071,860 3 新北市○○區○○段○○○○○地號261-6⑵ 13.88 11,500 106,413 4 新北市○○區○○段○○○○○地號261-7⑴ 114.34 11,500 876,607 5 新北市○○區○○段○○○○○地號261-7⑵ 105.33 11,500 807,530 6 新北市○○區○○段○○○○○地號261-7⑶ 176 11,500 1,349,333 7 新北市○○區○○段○○○○○地號261-7⑷ 182.4 11,500 1,398,400 8 新北市○○區○○段○○○○○地號263-1⑴ 6 207,000 828,000 9 新北市永和區保生段263-3 50.28 209,473 7,021,535 10 新北市○○區○○段○○○○○地號263-5⑴ 176.66 207,000 24,379,080 11 新北市○○區○○段○○○○○地號263-5⑵ 67.78 207,000 9,353,640 合計: 67,825,178

裁判日期:202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