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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50號原 告 聚一智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尹心妤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裁判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