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57號原 告 智慧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訴訟代理人 林泓毅律師被 告 修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強受告知人 國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名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兩造就附表所示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權)所簽署之和解協議不存在。㈡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專利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經核原告上開聲明請求確認系爭專利權和解協議不存在,並變更登記專利權人為原告所有等情,因非屬對於親屬關係、身分上之權利或人格權有所主張,又非依專利法規定請求排除侵害之訴訟中關於回復名譽之性質上本屬於人格權之範疇,應認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未具體說明其系爭專利權之客觀價額為何,且該部分亦無市場價值可供參考,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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