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60號原 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被 告 張家豪
謝佳宏邱銓欽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而由債務人為原告時,則應以因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本院民事執行處112年度司執字第131858號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2日製作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所列如附表編號1所示被告張家豪之執行費債權(即表1次序4、表2次序7)合計新臺幣(下同)125,025元、票款債權及其利息(即表1次序8)合計15,672,712元,及程序費用債權(即表1次序9)計3,000元,均應予以剔除;㈡系爭分配表所列如附表編號2所示被告謝佳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8478號執行事件)之執行費債權(即表1次序5、表2次序8)合計42,515元、票款債權及其利息(即表1次序10)合計5,360,274元,及程序費用債權(即表1次序11)計2,000元,均應予以剔除;㈢系爭分配表所列如附表編號3所示被告謝佳宏(士林地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119號執行事件)之執行費債權(即表1次序6、表2次序9)合計24,796元、票款債權及其利息(即表1次序12)合計3,282,740元,及程序費用債權(即表1次序13)計2,000元,均應予以剔除;㈣系爭分配表所列如附表編號4所示被告邱銓欽之執行費債權(即表1次序7、表2次序10)合計120,449元、票款債權及其利息(即表1次序14)合計15,986,849元,及程序費用債權(即表1次序15)計3,000元,均應予以剔除。」等語,有原告民事起訴狀可佐。查,系爭分配表所列執行清償所得金額為32,569,397元,原告原得分配之金額為4,515,935元等情,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可佐(見本院卷第27頁),據此依原告主張剔除上開債權計算分配情形如下:㈠本件執行所得合計32,569,397元,剔除系爭分配表上開被告之執行費及程序費用合計322,785元(計算式:㈠執行費用125,025元+程序費用3,000元+㈡執行費用42,515元+程序費用2,000元+㈢執行費用24,796元+程序費用2,000元+㈣執行費用120,449元+程序費用3,000元=322,785元)後,其餘優先債權及次優先債權(即系爭分配表1次序1至3、表2次序1、4至6)共計139,712元(計算式:優先債權即表1次序1之執行費62元+次序2之執行費1,710元+次序3之鑑價費374元+表2次序1之土地增值稅105,100元+表2次序4之執行費938元+表2次序5之執行費25,872元+表2次序6之鑑價費5,656元=139,712元),此部分優先債權經全額受償後,執行所得尚餘32,429,685元(計算式:32,569,397元-139,712元=32,429,685元)可供普通債權分配。㈡變更後之普通債權總額為11,254,431元(如系爭分配表所示表1次序16至17、表2次序11、19至20之普通債權,計算式:表1次序16之原告普通債權3,571,724元+表1次序17之原告普通債權1,000元+表2次序11之普通債權1,137,535元+表2次序19之原告普通債權6,543,214元+次序20之原告普通債權958元=11,254,431元),是原告普通債權總額10,116,896元(計算式:11,254,431元-表2次序11非原告之普通債權1,137,535元=10,116,896元)於變更後得全數獲得分配,較變更前之分配金額增加5,600,961元(計算式:10,116,896元-4,515,935元=5,600,961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較原分配表所增加之分配金額核定為5,600,961元(伍佰陸拾萬零玖佰陸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137元(陸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附表:
編號 被 告 分配表次序 債權種類 金額(新臺幣) 1. 張家豪 表1次序4 執行費 7,752元 表2次序7 執行費 117,273元 表1次序8 票款 1,450萬元 表1次序8 票款利息 1,172,712元 表1次序9 程序費用 3,000元 2. 謝佳宏(士林地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8478號執行事件) 表1次序5 執行費 2,636元 表2次序8 執行費 39,879元 表1次序10 票款 500萬元 表1次序10 票款利息 360,274元 表1次序11 程序費用 2,000元 3. 謝佳宏(士林地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119號執行事件) 表1次序6 執行費 1,537元 表2次序9 執行費 23,259元 表1次序12 票款 300萬元 表1次序12 票款利息 282,740元 表1次序13 程序費用 2,000元 4. 邱銓欽 表1次序7 執行費 7,468元 表2次序10 執行費 112,981元 表1次序14 票款 1,400萬元 表1次序14 票款利息 1,986,849元 表1次序15 程序費用 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