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74號原 告 王威達訴訟代理人 林泓毅律師被 告 陳秋銅
汎德營造有限公司上 1 人 之法定代理人 周一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先位訴之聲明:確認被告陳秋桐、汎德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汎德公司)就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新建地上5層樓乙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下稱系爭新建房屋)之承攬關係不存在。被告陳秋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訴之聲明:確認被告陳秋桐、汎德公司就系爭新建房屋之承攬關係不存在。被告陳秋桐應給付原告27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前開聲明價額最高者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查系爭新建房屋之承攬報酬為1,660萬元,有工程合約附卷可稽,則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470萬元(16,600,000+8,100,000=24,700,000),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930萬元(16,600,000+2,700,000=19,300,000),是本件自應以高者之2,470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萬7,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顥儒